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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跨境團隊使用的美國監管實務指南。
監管要求可能更新。處理具體產品及申報前,請核對監管機構最新指引。
47 CFR § 2.911(d)(7) 對位於美國境外的設備授權申請人設有美國法律文件送達代理要求,具體以 FCC 規則及程序為準。
→ NHTSANHTSA 指出,海外機動車或機動車設備製造商、裝配商及進口商,在相關產品輸入美國前必須指定法律文件送達代理。
→ PHMSAPHMSA 指引說明,部分非美國註冊人須依 49 CFR § 105.40 提供一名美國永久居民的姓名及地址,作為法律文件送達代理。
→ CPSCCPSC 指出,大部分需要認證的進口消費品 eFiling 已於 2026 年 7 月 8 日生效;由 Foreign Trade Zone 進入美國消費或倉儲的相關產品生效日為 2027 年 1 月 8 日。
→ U.S. Agent / 製造商入口不同監管機構有不同法律依據、申報系統及代理概念。我們按真正適用的規則界定工作,不會把所有項目硬套成同一種「美國代理」。
→U.S. REGULATORY HUB
需要有人真正接手美國端流程?
把監管機構、產品、製造商所在國家及目前申報狀態發給我們,我們會判斷合適的美國端支援路徑。